关于印发《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经信科技〔2022〕30号
关于印发《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三区、市高新区、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基地(科)经信(发)局,各县区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制定的《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北市科学技术局 淮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依据《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在技术研发、技术进步、创新绩效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认定,市经济和信息局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具体组织和评价管理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各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五条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2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应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或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2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
(二)各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后将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区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初评结果,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且评价得分65分及以上的予以认定。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八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见附件)。非评价年度,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将评价材料报送到所在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4)、《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等。
(二)数据初审。各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材料一式1份)。
(三)核查评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5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 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 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3.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五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评价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对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取消申请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遴选优秀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不经市级认定和考核,原则上不予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区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为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兑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淮经信科技﹝2019﹞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 企业在行业的地位和作用。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和省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 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含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1. 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 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 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 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 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二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8. 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9.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三、推荐部门意见
推荐意见(盖章)。
附件2:
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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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 |
|
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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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技术中心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传真 |
|
电子邮件 |
|
|
企业网址 |
|
报告年度 |
|
|
序号 |
定量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
1 |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
万元 |
|
|
2 |
企业营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
|
3 |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
4 |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
万元 |
|
|
5 |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
6 |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
|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
7 |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
8 |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合计 |
项 |
|
|
|
合计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
项 |
|
|
|
合计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
|
9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
10 |
新产品利润总额 |
万元 |
|
|
11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
12 |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万美元 |
|
|
13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
14 |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
15 |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
人 |
|
|
|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
16 |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
人 |
|
|
17 |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
万元 |
|
|
18 |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
19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
20 |
技术中心硕士、博士人数 |
人 |
|
|
21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
|
22 |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
个 |
|
|
23 |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
个 |
|
|
|
其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个 |
|
|
24 |
通过市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
个 |
|
|
|
其中: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
个 |
|
|
25 |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
项 |
|
|
26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
项 |
|
|
|
其中:发明专利数 |
项 |
|
|
27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
|
|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
|
28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标、行标及企业标准数 |
个 |
|
|
29 |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
个 |
|
|
30 |
企业获得的省级品牌称号数 |
个 |
|
|
31 |
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数 |
项 |
|
|
|
其中: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
|
32 |
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
|
33 |
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资金 |
万元 |
|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107-1、107-2统计报表,未列入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带有二维码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3)对外合作项目;(4)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5)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6)拥有专利及受理专利申请;(7)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8)市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市长质量奖等;(10)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计算公式: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19.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0.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1.新产品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总额。
12.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账面原值)。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3.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5.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6.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8.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19.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0.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1.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的获高级职称以上的或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2.技术中心硕士、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3.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即人数×月数,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4.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机构内,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25.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6.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数。指国家有关部门、国际组织以及省认定认证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7.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8.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
29.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0.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两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数量。
31.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含国际驰名商标数)。
32.企业获得的省级品牌称号数。指企业拥有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
33.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安徽省科技进步奖项目。其它奖项不予统计。
34.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计算工业增加值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产环节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二是“分配法”(又称要素分配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制造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对工业生产活动最终成果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
(1)生产法计算公式: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现行价)-工业中间投入+工业产品的应交增值税。
(2)收入法(分配法)计算公式:工业增加值=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劳动、待业保险费+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盈余。或:工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35.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资金。指企业实际获得的国家、省和各市鼓励与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资金。
附件3: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及
评价基本要求
一、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权重 (分) |
三级指标 |
权重 (分) |
单位 |
市级指标 |
创 新 机 制 |
创新投入机制 |
20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17 |
% |
≥4或300 万元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同比增长 |
3 |
百分点 |
>0 |
|||
人才激励机制 |
5 |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
3 |
|
≥1.2 |
|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
2 |
% |
≥2 |
|||
创新合作机制 |
5 |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
2 |
人月 |
≥10 |
|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
3 |
% |
≥10 |
|||
技 术 与 人 才 |
创新队伍建设 |
12 |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重 |
7 |
% |
≥2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硕士、博士人数 |
5 |
人 |
≥8 |
|||
创新条件建设 |
8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5 |
万元 |
200 |
|
通过市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
3 |
个 |
≥1 |
|||
技术积累储备 |
10 |
|
|
|
|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
3 |
项 |
≥4 |
|||
其中:发明专利数 |
4 |
项 |
≥1 |
|||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市长质量奖 |
3 |
个 |
≥1 |
|||
产 出 与 效 益 |
技术 创新 产出 |
15 |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
3 |
项 |
≥3 |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4 |
项 |
≥3 |
|||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
4 |
项 |
≥1 |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 |
4 |
项 |
≥1 |
|||
技术 创新 效益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11 |
% |
≥15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
11 |
% |
≥20 |
|||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3 |
万美元 |
>0 |
|||
附加分 |
加分 |
|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和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数 |
≤3 |
项 |
|
扣分 |
|
企业经营亏损 |
≤3 |
万元 |
|
|
|
|
|
|
|
|
|
注:(1)满分100分,最高附加分3分;
(2)加“*”的3个指标为考虑行业系数的指标;
(3)“基本要求”是指当1个三级指标等于基本要求的值时,该指标得分为权重的60%。
二、行业系数
行业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
航空 |
0.8 |
0.6 |
0.6 |
电子 |
0.6 |
0.4 |
0.4 |
轻工Ⅰ |
0.6 |
0.4 |
0.4 |
轻工Ⅱ |
1.0 |
1.0 |
1.0 |
船舶 |
0.8 |
0.4 |
0.8 |
化工 |
1.2 |
1.0 |
0.8 |
机械 |
1.0 |
0.6 |
0.6 |
医药 |
0.8 |
0.8 |
0.6 |
冶金 |
1.2 |
1.4 |
1.4 |
纺织 |
1.0 |
1.0 |
1.0 |
建材 |
1.0 |
0.8 |
0.6 |
有色 |
1.0 |
1.4 |
1.4 |
铁道 |
1.2 |
0.6 |
0.4 |
石化 |
3.0 |
1.2 |
1.2 |
其他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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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按满分的65%计算。
(4)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及调整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财政局和税务局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附件4:
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1.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4.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5.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6.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5:
附表1: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
费用项目 |
金额 (万元) |
备注 |
一、科技活动(日常)内部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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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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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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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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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前期论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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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研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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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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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料图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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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培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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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年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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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仪器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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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年购置科研开发用的专业数据库、开发软件等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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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年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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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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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技活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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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活动中的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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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技活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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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六项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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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中的培训费和合计数据将带入主表。
附表2:技术中心内外部专家信息
姓名 |
出生年月 |
学历 |
工作单位 |
工作 部门 |
职务 职称 |
技术 领域 |
专家类型 |
内部 /外部 |
工作时间(月) |
电话 邮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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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专家数合计: 人,其中博士: 人;外部专家工作人月: 人月。 |
说明:1.专家类型分为:高级职称以上的或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专项津贴、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部专项津贴、计划单列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硕士、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类型专家。各类型专家请详细说明并附上内部专家劳动合同、相关资质证明(学历、职称证书。其他证书)及社保缴费流水(或薪酬证明);外部专家需提供聘书或外聘协议及相关资质证明(学历、职称证书。其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附表3:全部科技项目信息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来源 |
合作形式 |
合作单位 |
对方 联系人 |
对方联系电话 |
技术领域 |
起始日期 |
完成日期 |
成果形式 |
项目状态 |
经费内部支出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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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项目来源:国家科技项目、地方科技项目、其他企业委托科技项目、本企业自选科技项目、来自境外的科技项目、其他科技项目。2.项目合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其中最主要的1项):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与境内高校合作开发、.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开发、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开发、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开发、独立研究开发、委托开发、其他。3.项目成果形式: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基础研究。4.证明材料:立项证明、合作协议、成果证明更复印件。
附表4:知识产权信息
序号 |
专利知识产权名称 |
专利知识产权 类型 |
申请 国别 |
受理号 |
授权号 |
专利来源 |
专利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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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知识产权)数: 个,其中:发明专利数: 个;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知识产权)申请数: 个,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个。 |
说明:1. 专利知识产权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2. 表须按照专利号和软件证书编号格式的规范性进行统计,并进行划分类型,如专利类型的授权号格式(ZL201010045929.7)、软件著作权类型授权号格式(2010SR031659)。当年被受理的专利不需填写授权号。3. 一次性提供知识产权有关复印件。
附表5: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序号 |
项目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主持或参与 |
颁布 年月 |
是否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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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 个。 |
说明:1. 标准类型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2. 一次性提供有关复印件,并作必要说明。
附表6:通过市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信息
序号 |
实验室名称 |
认定机关名称 |
认定证书号 |
认定级别 |
是否对外服务及 服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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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市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 个,通过省、国家级部门和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 个。 |
说明:一次性提供认定证书号等有关复印件。
附表7:拥有的自主品牌信息
序号 |
自主品牌名称 |
评价类型 |
评定机关 |
认定时间 |
证书或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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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个 ,其中:驰名商标: 个;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数: 个,其中: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 |
说明:一次性提供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省著名商标、市知名产品、市长质量奖等复印件。
附表8: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信息
序号 |
获奖名称 |
级别 |
获奖时间 |
获奖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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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目数 个 ,其中:国家奖项目数 个。 |
说明:1. 级别分为国家级、部级、省级和市级。2. 奖励类型为省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奖、市级科技进步奖。3. 一次性提供有关复印件。
附表9:企业技术开发用主要仪器设备信息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制造国 |
单价 (万元) |
原值 (万元) |
净值 (万元) |
是否报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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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须在备注栏注明主要设备使用场所或部门,并附采购合同、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