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和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淮政秘〔2022〕8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北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和《淮北市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18日
淮北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54号)等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摸清家底,利用3年时间开展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全市批而未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问题,为下一步长效监管和处置工作提供方法路径。
二、工作任务
切实发挥“增存挂钩”机制作用,倒逼存量土地盘活利用,着力解决我市土地供需矛盾。全面查清2007年以来全市范围内批而未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征地实施、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建立批而未用工作台账,“一地一策”制定分类处置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处置,确保各县区、高新区2022年度批而未用土地处置率达到下达任务的25%(2023、2024年度根据省政府下发的处置任务动态调整)。
三、处置方法
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处置、依法合规”原则,妥善清理盘活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三类土地。
(一)批而未征土地。对因拆迁、安置缓慢等原因暂未实施征收的,由辖区政府加快落实安置补偿工作,限期完成土地征收;对因规划调整、生态保护等原因不再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属地政府逐级申请撤回或核减其有效用地批准文件。
(二)征而未供土地。对项目未落实造成征而未供的,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对拆迁安置缓慢、已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积极推进土地拆迁安置等工作,完善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储备一批“净地”;对未供即用、未及时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等项目,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督促用地单位完善供地手续;边角地等无法按宗地供应的,作为绿地或基础设施划拨给辖区政府。对工商业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未供即用的,按规定查处后,重新组织进行招拍挂出让。
(三)供而未用土地。对已供未开工建设的,由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督促企业完善规划、施工手续,积极开工建设。对已供仍有部分未实施建设的,由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督促企业加大投资;督促无效且属于闲置低效情形的,按闲置低效政策予以处置。
四、工作安排
专项清理处置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增存挂钩”机制,根据年度处置任务动态变化,采用“两上两下一微调”工作机制,分年度进行摸排、梳理、处置、总结。
(一)核查认定,建立台账。各县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展辖区内批而未用土地全面摸底排查,每年1月初上报拟处置批而未用土地的基础台账。
(二)数据汇总,及时反馈。数据汇总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进行数据甄别比对,形成全市批而未用土地数据库;每年2月初向县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反馈。待省政府正式下达处置任务后,再予以微调。
(三)分类施策,上报审查。县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收到反馈数据后,15日内建立本辖区批而未用专项台账,制定“一地一策”分类处置方案并上报审查。审查同意后,2月底形成全年批而未用任务清单,下发至县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
(四)细化责任,强化督查。县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形成责任清单,逐一开展清理处置,6月底完成50%处置任务,力争9月底前完成全年处置任务。根据下发的任务清单,采取“周督查、月通报、季评估”方式开展督查,每半年向市专项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1月,对全年任务总结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督查考核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方式方法,强化源头管控。各县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要全面摸排,突出重点,在全面核查基础上,重点处置省政府下达的任务。强化源头管控,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精准招商,精准报地、批地、供地,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用土地。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将存量土地处置任务作为测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科学申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统筹做好存量土地处置与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三)强化系统支撑,实现“以图管地”。同步开发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监管信息平台,将批而未用土地信息上图入库,直观展示地块地理位置及批、征、供、用等内容,实现“以图管地”。
(四)加强督查问责,建立考核制度。建立“每周通报工作情况、每月发布排名表格、每季评估考核”制度,对通报、排名、评估指出的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及时研究,认真整改。将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对各县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的年度综合考核和季度考核,季度考核结果靠后的,由市领导对县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约谈;约谈后仍未取得明显成效的,原则上暂停其民生工程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相关工作有进展缓慢、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淮北市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亩均效益评价”改革,提升工业产出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5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法律保障、政策支撑”原则,综合运用法律、市场、行政、金融等手段,通过采取帮扶提升一批、招商盘活一批、兼并重组一批、破产收购一批、关停淘汰一批的处置方式,争取利用三年时间,将现有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基本处置完成,加快整治提升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使全市工业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实现全面提升。
二、范围和标准
本方案所称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是指全市范围内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未达到投资协议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要求;或产出水平(亩均税收)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或长期停产、停建的工业企业。
主要类型:开发利用型低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投入产出型低效(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指标)、产业导向型低效(能耗、环保等指标)、停建停产型低效(含停建停产、关闭、外迁)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企业:
(一)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建设面积的三分之一或已投入额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在规定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约定的建设面积和投资额度的工业企业;
(二)已开工建设、有部分投资,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一年以上,或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建成,但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未投产的工业企业;
(三)已建成投产但未达到投资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或其他条件的工业企业;
(四)已建设总面积虽然超过应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但用地范围内尚有成片空闲土地超过10亩,按已批准规划可开发利用而未利用的工业企业;
(五)依据国家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工业企业;
(六)已投产运营,但在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中确定为D类的工业企业;
(七)落后于国家产业政策、“退二进三”、产出水平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
(八)投产后停产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
(九)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的低效工业企业。
三、处置方法
(一)政府规范管理、帮扶提升、限期开发。
1. 规范管理。各县区政府、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载体单位)按照投资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企业履行承诺事项。对生产经营正常、但实缴税收与企业实际经营不符,存在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企业,由税务部门开展税务稽查。
2. 帮扶提升。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品牌价值和市场前景,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统筹产业、投资、科技、人才等涉企政策,开展“一企一策”精准帮扶,推动一批低效企业提质增效。
3. 限期开发。对已供地在建项目,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设周期等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载体单位对企业约谈,签订补充协议,限期开发建设。
(二)政企协议搬迁、政策倒逼、关停淘汰。
1. 协议搬迁。对因区域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不适宜在原址继续生产经营,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赔偿,原土地使用权人可异地另行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 政策倒逼。通过政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让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主动退出。对已竣工投产项目,其产出效益达不到约定要求的,由载体单位结合“亩均效益评价”政策,实行政策倒逼机制退出。
3. 关停淘汰。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坚决关停不符合环保、安全、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引进优质项目“腾笼换鸟”。
(三)市场主体收购兼并、破产清算、出租租赁。
1. 收购整合。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协商收购、法拍竞购等方式收购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所在的载体单位,可由其所属的国有平台公司依法依规参与收购。
2. 兼并重组。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对丧失市场前景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促进整合利用。
3. 破产清算。对处于产业链低端、产品没有市场前景、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加快司法介入,依法破产清算,推动资源要素重新流动。
4. 出租租赁。鼓励各开发园区和低效用地企业通过出租租赁闲置厂房方式引进优质项目进驻,盘活低效闲置资产。
四、实施程序
(一)核查认定,建立台账。载体单位对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协议及项目投资协议,根据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开展全面核查,彻底查清低效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位置、范围、面积、批准用途、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低效利用时间及原因等情况,结合“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建立低效工业用地台账,并按要求填写《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基本情况表》,上报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专班审定。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专班建立低效工业用地动态管理数据库,实施销号管理。
(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经核查被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企业,载体单位根据企业基本情况,制定包括企业情况、用地情况、低效用地类型及认定依据、整治提升措施、实施时间步骤及预期效益等内容的“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方案。
(三)汇总上报,对账销号。载体单位根据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方案实施完成情况,规范填写《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完成情况表》,提请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专班统一销号,移出低效工业用地动态管理数据库。
五、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
1. 通过破产清算或土地抵押权人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招商引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由载体单位依据履约情况收回已兑现的土地等优惠政策,比照企业税务债权形式,在破产清算或拍卖时提起。载体单位可将追回的政策款项用于扶持收购企业项目建设。
2. 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被抵押的,收购企业可会同抵押权人、载体单位与被收购企业协商确定收购价格;被收购企业完全履行招商引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可按不高于当前市场评估价收购;被收购企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招商引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根据履约情况,由载体单位、收购企业在低于当前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与被收购企业协商确定收购价格。载体单位依据履约情况,收回已兑现的土地等优惠政策,并可将追回政策款项用于扶持收购企业项目建设。载体单位还可根据土地收购价格,按照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收购企业一定的土地政策优惠。
3. 各级国有平台公司协议收购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被抵押的,可会同抵押权人、载体单位与被收购企业协商确定收购价格;被收购企业完全履行招商引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可按不高于当前市场评估价收购;被收购企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招商引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根据履约情况,由载体单位、国有平台公司在低于当前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与被收购企业协商确定收购价格。载体单位可依据履约情况,收回已兑现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可将追回政策款项奖励给国有平台公司。
4. 各级国有平台公司收购的低效工业用地,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以市场价格对外出售,收购企业以挂牌价收购的,可由载体单位按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收购企业一定的土地政策优惠。
5. 没有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地面有附属物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属于招商引资项目的,经依法查处结案后,如土地符合出让要求,由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处置方案,经市或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三区和市高新区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予以出让,濉溪县项目由濉溪县出具规划意见予以出让;其他项目,经依法查处结案后,如土地符合供地条件,由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处置方案,经市或县政府同意后,三区和市高新区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履行供地程序,濉溪县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履行供地程序。上述情形中的地面附属物由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协商解决。
6. 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转让条件的土地,由载体单位所属的国有平台公司收购后,提出具体分割方案,并征求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应急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控制性指标要求的意见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分割转让。
7. 被处置企业因历史原因权证资料不全的土地、房产和在建工程,在符合总体规划、权属明晰的情况下,收购后由各职能部门按现状确定后,开通绿色通道,简化证件办理手续,加快办理进度。
(二)税费政策。
1. 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破产、合并、分立、资产划转,2023年12月31日前,对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方免征契税。
2. 对兼并重组成功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 各级国有平台公司收购低效工业用地及地面附属物需产权变更,或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以市场价格对外出售,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交易契税等各种税费,市、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可由载体单位以财政奖励的形式返还给国有平台公司。原被收购企业涉及公租房补贴的,处置后补贴款项应返还给国有平台公司。
4. 依法破产拍卖或协议处置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买受人涉及产权变更需缴纳的各项税费,按相关规定减免,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载体单位财政,载体单位可将两级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买受企业项目建设。
5. 依法破产拍卖或协议处置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所欠缴的各项税费及滞纳金,各级税务及相关部门要查清数额限期追缴,配合各载体单位做好处置。买受方补交原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所欠税费及滞纳金的,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载体单位财政,载体单位可将两级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买受企业项目建设。
6. 对企业承受破产拍卖或协议处置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的房产、土地,自承受次月起,两年内依法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买受企业项目建设。
7. 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市内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在我市新增加的投资视同招商引资资金,所投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金融政策。
1. 发挥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作用,最大限度发掘低效无效资产的市场价值。各级国有平台公司采取多元化筹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低效工业用地处置,设立一定数额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处置基金,按照市场化操作,定向用于处置工作;充分发挥“亩均英雄贷”作用,亩均效益评价为A档(优先发展类)企业参与我市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可享受一定的融资支持。
2. 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各载体单位对接,有效盘活已处理的闲置资产,通过项目贷款或其他融资工具,为载体单位提供相应融资支持。各载体单位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灵活的合作机制,引导银行积极稳妥核销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损失,做到应核尽核。
(四)保障政策。
1. 市级财政每年从产业扶持资金中设立一定数额的破产资金由破产管理人使用,用于解决破产启动、资金周转、援助及管理人报酬等问题。
2. 完善破产办案平台与执行办案平台对接,通过执行办案平台查询,控制债务人企业财产,缩短管理人财产调查周期。
3. 拍卖公告中要明确买卖双方的税费责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更加合理确定破产财产拍卖起拍价、二次拍卖起拍价降幅,吸引竞买者,提高成交率。破产财产公开拍卖流拍、价格触底时,可由载体单位所属的国有平台企业购买土地、地面附属物等资产。
4. 完善常态化的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支持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庭大力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缩短审理期限,提高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鉴于案件属地管辖,市、县区两级法院加强审判力量下沉,抽调精干力量,加快处置进度,提升处置效率。
5. 建立被处置企业注销“绿色通道”,对不经营企业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全程指导帮办服务。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被处置企业,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 针对“走逃”企业或“失联”企业,由属地政府或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对企业在重组程序中因继续经营需要领用发票的,税务部门按规定供应发票,并对继续经营的业务依法征收税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一改两为五做到”要求,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勇于担当、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细化工作内容,明确责任分工。
(二)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是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计划、目标任务、具体方案、工作措施和时间表,创新方式方法,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改造提升任务全面完成。
(三)加强督查问责,建立考核制度。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工作纳入县区、高新区考核,对推进不力、整治提升效果不明显的责任单位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由市领导进行约谈。
七、附则
(一)“D类工业企业”是指亩均效益评价中分档归类为D类(调控帮扶类)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是指从第二产业中退出来,从事第三产业。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区、高新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淮北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暨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淮北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暨低效工业用地
企业整治提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覃卫国 市委书记
汪华东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梁龙义 市政府副市长
黄 韡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池圣洲 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李向阳 市政府副秘书长
霍士启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光辉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王咏梅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吴鸿雁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李长立 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主任
王合军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主任(局长)
王全军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 勇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杨春杰 市司法局局长
王祥顶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局长(主任)
岳军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曹宏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孙露露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 伟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庆江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韩进波 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局)局长
郑晓野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局长
王海峰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局长(主任)
王 莉 市投资促进中心主任
席 伟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局长
李 彤 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行长
张雪冰 淮北银保监分局局长
宋 伟 淮北高新区党工委书记、主任
孙 进 濉溪县政府县长
张 利 相山区政府区长
史庆超 杜集区政府区长
刘 明 烈山区政府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工作专班,批而未用专项清理工作专班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专班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
一、批而未供专项清理工作专班职责
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配合领导小组工作专班对相关单位进行督查等。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协调市投资促进中心,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从源头杜绝“假大空”用地项目准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清理处置工作中亩均效益评价、低效土地处置等认定及有关政策支持等。
市司法局:负责专项清理处置工作中行政复议、合法性审查及有关法律支持等。
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专项清理处置工作中土地收回、后勤保障费用落实及有关政策支持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专项清理处置工作中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的政策支持及职责范围内审批、登记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专项清理处置工作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指导、不动产登记及土地转让过程中房屋安全、消防认定及有关政策支持等。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专项清理处置工作中涉及交通项目的处置及有关政策支持等。
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
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专项清理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落实辖区和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二、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专班职责
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督办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中的重大疑难涉法涉诉案件,做好风险评估和维稳工作等。
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指导破产审判流程优化、案件审理模式简化,组织做好低效工业用地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工作,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司法拍卖财产变现效率等。
市人民检察院: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恶意逃废债涉嫌犯罪行为等。
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配合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专班对相关单位督查等。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负责提供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产能、能耗相关信息。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分解,督促任务落实等。
市公安局:组织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加强防逃控逃工作,努力追赃挽损。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协调落实财政支持政策、优惠政策,提供合理工作经费保障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企业欠薪、欠缴社保等情况,指导做好社保、就业安置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供地数据整理,研究指导、协调落实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中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做好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中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工作,依法处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完善落实排污指标优化配置方案等。
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工作,依法处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被处置企业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领域生产许可注销,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执法行动等。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加强金融机构协调,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配合打击逃废债行为等。
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规范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签约及管理,招引优质项目落地等。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负责协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数据汇总分析和税务专项稽查,组织清缴历史欠税等。
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金融支持力度。
淮北银保监分局: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破产、被收购低效工业用地企业资金链、担保链相关信息等。
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承担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属地主体责任,负责辖区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的摸底排查上报、企业具体整治提升方案的制定。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落实及社会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