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淮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2024〕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北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淮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淮北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淮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科技人才战略,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人才团队”)在淮创新创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以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旗帜抓手在国家创新格局中勇担第一方阵使命的指导意见》(皖发〔2023〕9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的通知》(淮政〔2023〕13号)和《关于全面优化发展环境升级人才政策引领淮北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淮人才字〔2023〕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人才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地淮北创业的市内外科技人才团队。
第三条 市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淮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人才团队,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每年扶持不超过30个科技人才团队在淮创新创业。
第四条 市政府委托淮北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产投集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投资支持审定意见与科技人才团队签订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协议,并牵头负责科技人才团队项目的资金投入、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具体事宜。
对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市产投集团可直接投资。
第五条 来淮创新创业的科技人才团队,经市科技局牵头认定后,市政府分档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支持。标志性成果达到国际顶尖水平、能够直接驱动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新能源、高端绿色食品等主导、优势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在引进条件和支持措施上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县区、市高新区和市煤化工基地(以下简称县区(园区))根据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区域发展规划招引科技人才团队,市级层面择优支持。
县区(园区)应与科技人才团队签订招引协议,以专项资金方式,或委托国有投资机构,采取招商引资政策支持、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发展。
第七条 申请市扶持资金的科技人才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才团队在淮创设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含)以内,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延长1年,且发展势头良好。
(二)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高校、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机构担任高级职务3年(含)以上。科技人才团队成员应在3名(含)以上,成员间知识技能结构合理。
(三)县区(园区)扶持资金出资后,科技人才团队持股不低于公司总股本20%,团队带头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科技人才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实缴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50%,其中,科技人才团队现金实缴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20%。团队成员3年内未经政府出资方同意,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团队带头人在扶持资金未退出前,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科技人才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如因客观原因致使建设周期变长都可酌情延长,最长不能超过36个月。
(五)县区(园区)对科技人才团队资金支持不低于申报市级扶持资金支持额度,且在申报前已与科技人才团队签订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协议并资金支持到位。
第八条 市扶持科技人才团队招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工作程序如下:
(一)团队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公告,科技人才团队填报《淮北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提供相应附件材料,并签订不在淮北市外投资建设同类项目的承诺书。
(二)县区(园区)推荐。县区(园区)选择发展前景好、市场潜力大的科技人才团队项目书面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技术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的科技人才团队项目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尽职调查。市产投集团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技术评审的科技人才团队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初审意见。
(五)综合评审。初审意见通过的,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技术人才、法律、财务等专业人才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拟投资的科技人才团队进行综合评审,出具评审结论。
(六)研究审定。市科技局依据综合评审结论,提出科技人才团队扶持名单和投资支持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产投集团与审定同意的科技人才团队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或债权投入协议。
第九条 市产投集团选择股权投资的,由科技人才团队所创设的公司与市产投集团签订5年期以内(含5年)股权投资协议;市产投集团选择债权投入的,由科技人才团队所创设的公司提供经评估的实物资产等值抵押后,与市产投集团签订5年期以内(含5年)债权协议,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扶持资金仅限用于公司研发和生产。
第十条 扶持资金奖励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和回购奖励。
(一)上市奖励。科技人才团队所创设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香港交易所等全球重要交易场所成功上市(以正式发行之日为准),市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的70%奖励给科技人才团队。60个月内(含)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的30%。
(二)业绩奖励。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内(含5年),科技人才团队所创设公司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市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由市财政奖励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总额的30%,在此基础上,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每增加20%,奖励增加10%,直至达到100%。
(三)回购奖励。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经市产投集团同意,科技人才团队有权在支付资金使用成本后,回购市扶持资金形成的股权和债权。资金使用成本指按照市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和还款时(以回购协议签署之日为准)双方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
第十一条 科技人才团队在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完成协议约定任务的给予奖励,未完成协议约定任务不予奖励,按照协议约定结算方式清算。
第十二条 对上述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回购奖励,科技人才团队可任选一种奖励方式。选择期限最迟不得超过扶持资金到位之日后的 60 个月。
科技人才团队符合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按照要求完成申报材料。
(一)申请上市奖励和业绩奖励。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审计评价,根据科技人才团队所创设公司业绩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办理政策兑现;
(二)申请回购奖励。由科技人才团队直接向市产投集团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签署回购协议,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项办理,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以上奖励政策不允许同时享受。但对拟申报上市奖励的科技人才团队,允许科技人才团队先申请执行部分股权的回购奖励,再申请兑现上市奖励。如果上市扶持资金所持有的股权在上市前被科技人才团队所创设的公司全部回购的,则科技人才团队不能再享受上市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政策期满科技人才团队所创设公司达到奖励标准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产投集团联合评审,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政策实施奖补。奖励政策期满但科技人才团队所创设公司未达到奖励标准的,市产投集团有权按协议约定收回所有投资和增值收益。科技人才团队所创设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破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市扶持资金是以债权形式投入的,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市产投集团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四条 科技人才团队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所在县区(园区)要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市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人才团队招引工作协调督查和技术评审工作;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督;市委组织部等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科技人才团队服务工作;县区(园区)负责招引和落地服务工作,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和生活场所提供等方面给予支持,为科技人才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提供支持。
第十六条 参照省政府《创业安徽行动方案》(皖政〔2022〕63号),科技人才团队投资失败容忍率最高可达80%,不以单一项目的盈亏作为考核评价依据。相关单位和人员尽到审慎尽职义务,可免除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各县区(园区)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