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办法的通知
淮政〔2024〕2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北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6月28日
淮北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管理,保护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机柜、分(配)线箱12(盒)、交接箱(间)、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
因市政建设、道路施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老旧小区改造、创建文明城市、美好乡村建设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通信基础设施的,迁改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其它法定补偿费用,由补偿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基础设施。确需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与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应当支持,并及时搬迁。
第五条
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通信基础设施迁改原则上由通信基础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会同产权单位确定需迁改的现状通信基础设施范围及迁改时间,由产权单位编制工程建设范围内需迁改的通信基础设施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需迁改的通信基础设施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根据审核后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经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第七条
产权单位应当遵循“存量共享、增量共建”原则实施通信基础设施迁改方案设计及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八条
产权单位在实施通信基础设施迁改工程时,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道)、电信间、设备间、配线设施等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条
建设单位牵头与产权单位等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推进迁改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通信基础设施迁移后无需恢复重建的或违反《淮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主要规划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化解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矛盾纠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