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优质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强市战略,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淮政〔2017〕30号)精神,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小微企业,引导和带动全市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淮北市优质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优质小微企业”)是指自主创业和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等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呈现较快增长趋势的工业类小微企业。
第三条 优质小微企业的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优质小微企业认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工业小微企业;
(二)成立时间三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企业诚信建设体系完善,依法诚信纳税、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
(三)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扶持方向,依法经营,产权清晰,无不良信用记录,产品有市场,具有较高成长性,信誉度良好。
(四)有良好经营业绩,近两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保持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60%以下。
(五)近两年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税收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市经信委每年定期发布优质小微企业认定通知。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自愿申报,如实填写以下材料:
(一)《优质小微企业汇总名单》;
(二)《小微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等级证明材料;
(五)优质小微企业申请信用承诺书;
(六)需要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县、区经信委(工信局、经发局)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照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县、区经信委(工信局、经发局)提出推荐意见,报市经信委。
第七条 市经信委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经信委发文认定为“淮北市优质小微企业”。
第四章 动态管理及政策支持
第八条 优质小微企业有效期三年。市经信委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
第九条 对市优质小微企业纳入市成长型小微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测。在有效期内的优质小微企业每年按时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条 市认定的优质小微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由所在县、区经信(工信、经发)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认定:
(一)逾期不上报监测数据及材料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三)复评不合格的;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企业发生规模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对市认定的优质小微企业,依据有关政策符合条件的予以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对市认定的优质小微企业,优先向银行、担保机构、投资机构等单位推荐,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四条 对市认定的优质小微企业,优先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类中小企业培训,提高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