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张锦解读“一法一条例”
2023年7月11日,我市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启动动员会,会上市经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张锦对“一法一条例”进行了解读,解读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11日)
2003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法律明确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府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举措。2017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简称新促进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促进法在法律框架上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在内容上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亮点:即七个明确。
一是明确了“三个平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坚持各类企业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这也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则。
二是明确了法律的贯彻落实主体是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国务院层面。明确了国务院制定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立促进工作协调基础。
第二个层面是部委层面。明确了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各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个层面是地方政府部门。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
法律明确了中小企业综合管理的部门的法定地位、法定职责与法定工作机制,这是法律的一大亮点,因为如果没有明确,法律也将无法贯彻落实。
三是明确了财政资金制度。
一是法律明确中央财政要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原法相比,多了两个字“本级”。原法中实施的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实施的结果是中小企业科目设立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下项其他科目里,而转移支付属于地方事项,资金是给地方使用。本级是指中央预算事权与财权相一致。这是新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和财政资金改革方向完全一致,财权事权相统一 。
二是法律也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是法律明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面向小微企业,要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两个体系。
四是法律明确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首先,从国家层面设立,国家目前也已经建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四是明确将现行税收政策上升到法律。
法律将现行的一些税收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有明确规定,在创新与培育市场主体领域,会有长期的税收制度安排,促进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五是明确新增融资促进专章。
新法设立了融资促进专章,对人民银行、银监会、普惠金融都提出了相应要求。同时,新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六是明确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法律明确了要建立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有两个内涵,一是政府支持引导,二是市场化运作。有能力、有实力、有意愿的机构才能开展公共服务。换句话说,是“小企业大服务”,“大服务”大服务是指大机构有有能力有意愿有责任有担当地开展公共服务。因此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整合“大”资源。
七是明确要开展监督检查和权益保护
法律还明确了定期检查机制。第一个层面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定期检查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对于违法违规予以处分。第二个层面是促进中小企业综合管理的部门要委托第三方评估,并且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第三个层面是权益保护。法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要要建立维权渠道,企业反映的问题要督促反馈给相关部门,并且督促其整改。
随着新促进法的贯彻落实,法律“修订”的不断红利释放,将进一步改进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实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解读
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11日)
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24日修订了《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19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现将其修改的背景、思路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从全国范围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保障、规范中小企业发展意义重大。
(一)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对推动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了重大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了一些新措施,有必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新决策部署和措施要求,修改完善条例。
(二)修订条例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
条例所依据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7年9月进行了修改,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融资、创新等措施和服务机构设置等内容进行了系列补充修改。有必要依据新修订的上位法修改我省条例,有针对性地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举措,规范和引导中小企业更多地从事实体经济,着力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
(三)修订条例是推进简政放权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部署,我省不断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创新行政监管方式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同时,近年也相继出台了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制造强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条例由八章、五十条调整充实为九章、六十五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修订过程中,综合考虑促进中小企业诚信经营、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等方面的现实需要,新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的规定。
(二)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创业创新等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要求设区的市和县级设立的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根据上位法明确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三)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一是细化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举措,要求建立信贷激励机制和银行信贷保险和税收联动机制,制定解决中小企业精准化贷款问题的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产品。二是明确建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银行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三是细化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的具体工作: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例、扩大无还本续贷规模等。四是明确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境内外上市、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法定方式融资。五是要求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明确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六是要求健全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为主导的担保行业体系。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补充机制,安排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信贷额度。
(四)关于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支持。一是明确给予中小企业平等准入待遇。对中小企业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公共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时,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附加条件。二是降低中小企业用地成本。要求及时安排中小企业所需建设用地;鼓励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鼓励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各类社会主体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三是降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成本。规定中小企业支付给引进的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据实列作技术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根据现行政策变动,鼓励中小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及其配件免征关税。
(五)关于中小企业市场开拓促进。一是新增鼓励中小企业研制、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及首批次应用新材料。二是按照弱势保护原则,细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性保护措施。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平等对待与其合作的中小企业;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强调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三是鼓励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借鉴上海市的相关做法,中小企业运用跨境电商等贸易方式拓宽销售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建立海外仓储和海外运营中心。
(六)关于中小企业服务措施完善。一是明确政府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细化其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内容,并要求其按规定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奖励。二是完善对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措施。其一,明确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支持中小企业建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对其从省外引进的人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助;支持中小企业结合岗位需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其二,鼓励职业院校调整专业,培养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能人才。其三,新增政府对中小企业引进的人才,在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中小企业引进人才所需的人才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税前列支。其四,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将中小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比例,由“百分之二点五以下”提高至“百分之八”,同时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是明确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有效服务。
(七)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优化。一是新增政府应当深化针对中小企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内容。明确政府应当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二是新增规范处置中小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的规定。其一,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其二,对涉嫌违法的中小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应当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中小企业财产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其三,新增了对中小企业信赖利益的保护,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对中小企业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三是新增细化政府行政行为的规定。其一,明确履约守信义务。要求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其二,规范涉企收费管理。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其三,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明确行政主体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要建立随机抽查机制,能够合并进行的,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四是强调维护中小企业监督权。其一,明确在制定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充分听取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组织意见。其二,要求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企业沟通联系机制,听取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组织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其三,明确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八)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的容错机制
鉴于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工作中,现实情况复杂多样,为进一步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促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容错机制,对给予容错的对象、范围和条件作出规定,对予以容错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对容错权的救济和保护作出规定。
(九)关于监督检查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的监督检查行为,明确了责任追究: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的规定;新增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的规定;采用列举方式细化了依法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具体情形。
修订《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是从我省实际出发,以各地多年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实践经验为基础,借鉴长三角先发地区立法经验,进一步强化我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