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6年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方式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 1 | 淮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现场检查 | 监控化学品管理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 2 | 淮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现场检查 | 非煤矿山管理监督检查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非煤矿山合理开采、资源综合利用、质量标准化建设,依法对企业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
| 3 | 淮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现场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监督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 4 | 淮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现场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监督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第一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
| 5 | 淮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现场检查 | 工业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 1.《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3.《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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