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经信局2021年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确认 |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 |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0〕52号)五,加强财税金融支持:经省评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对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 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其中,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内的,按其单价(货值)的15%给子奖补: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于一次性奖补。 | 1.受理责任:公示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评定范围和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向社会公告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络方式。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 《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函[2020] 236号)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三首”产品的评定管理”。 | 2.审查责任:委托第三方评定机构,对申报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进行评定。 | 1.对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 ||||
3. 《关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皖编办清单函[2020] 22号)。 | 3.决定责任:根据第三方评定机构的评审意见,经我厅审核,拟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 | 2.对不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受理的; | ||||
4.送达责任:公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无异议后,正式公布年度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 |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虚假骗取评定的; | |||||
5.事后责任:对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评定资格的,一经查实,撤销评定结论,追回奖励资金。 | 4.在审核的项目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 |||||
5.在发现骗取评定后,不严格核实和追究责任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评定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0〕52号)五,加强财税金融支持:经省评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对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 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其中,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内的,按其单价(货值)的15%给子奖补: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于一次性奖补。 | 1.受理责任:公示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项目评定范围和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向社会公告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络方式。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 《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函〔2020〕236号):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三首”产品的评定管理”。 | 2.审查责任:委托第三方评定机构,对申报的新材料进行评定。 | 1.对符合首批次新材料项目的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 ||||
3. 《关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皖编办清单函〔2020〕22号)。 | 3.决定责任:根据第三方评定机构的评审意见,经我厅审核,拟定首批次新材料名单。 | 2.对不符合首批次新材料项目的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受理的; | ||||
4.送达责任:公示首批次新材料名单,无异议后,正式公布年度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名单。 |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虚假骗取评定的; | |||||
5.事后责任:对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评定资格的,一经查实,撤销评定结论,追回奖励资金。 | 4.在审核的项目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 |||||
5.在发现骗取评定后,不严格核实和追究责任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安徽省首版次软件评定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秘〔2020〕52号)五,加强财税金融支持:经省评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对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单位,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 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其中,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内的,按其单价(货值)的15%给子奖补:单价(货值)在1000万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于一次性奖补。 | 1.受理责任:公开安徽省首版次软件项目申报评定范围和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方式等。向社会公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络方式。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 《关于印发(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函〔2020〕236号):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三首”产品的评定管理”。 | 2.审查责任:委托第三方评定机构,对申报首版次软件项目进行评审。 | 1.对符合首版次软件项目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 ||||
3. 《关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皖编办清单函〔2020〕22号)。 | 3.决定责任:根据第三方评定机构的评审意见,经我厅审核,拟定首版次软件名单。 | 2.对不符合首版次软件项目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受理的; | ||||
4.送达责任:公示拟支持首版次软件名单,无异议后,公布年度安徽省首版次软件名单,作为政策兑现依据。 |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虚假骗取评定的; | |||||
5.事后责任:对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评定资格的,一经查实,撤销评定结论,已兑现奖补政策的按要求追回奖补资金。 | 4.在审核的项目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 |||||
5.在发现骗取评定后,不严格核实和追究责任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其他权利 |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初审 | 1.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第二项:严格管理: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三)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按计划统一经营,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的收购。甘草和麻黄草的出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麻黄草收购(经营)许可证资格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说明麻黄草收购(经营)许可证资格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4项:“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 |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麻黄草收购(经营)许可证的; | ||||
3. 《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095号):第二项、加强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负责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甘草和麻黄草年度采集收购计划发放收购许可证,核定年度收购数量,不得超计划收购甘草和麻黄草。 |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包括《麻黄草收购(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GMP证书、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收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技术人员、每年收购数量和麻黄草购销台账的情况)相关材料。7天内提出初审意见。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发放麻黄草收购(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麻黄草收购(经营)许可证的,导致麻黄草流失并造成社会危害等不良后果的; | ||||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附件1《省有关部门和机构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经信委第11项“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转报;法定告知,并将本行政机关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经信厅。 | 3.擅自取消或停止麻黄草收购经营)许可证的; | ||||
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13〕12号):鉴于近期有多家企业申请办理干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为规范甘草、麻黄草收购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中药产业健康发展,建议同意解冻该行政许可事项。报省政府领导审示同意后,请省经信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向社会公益工作,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依法认真 做好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 |
5.送达环节责任:接省经信厅认定批文后,送达或通知企业。 | 4.擅自增设、变更办理麻黄草收购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 ||||
6. 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对麻黄草收购、加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实时掌握麻黄草收购情况,防止无证、超量收购,确保麻黄草不流失。 | 5.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利用麻黄草经营)许可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