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5-03-11 15:08 字号: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纪律,扎实做好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高效推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工作责任,是指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被动局面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一)  对政务公开情况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

(二)负责主管政务公开的科室定期听取其他业务科室意见建议。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给予直接负责人组织处理、直至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执行上级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或故意泄露尚未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不受理、不答复群众举报和投诉,不向群众处理结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上报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种类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责任区分

(一)未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由行为人负责全部责任;

(二)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或者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审核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主要领导人负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第七条  需要作出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局主要领导。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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